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