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 (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 (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