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