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II、III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II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III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II、III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II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III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