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