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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