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