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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