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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