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