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