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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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