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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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