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确定案件管辖。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的,也可以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管辖。 相关违法行为系在侦查有组织犯罪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由负责侦查有组织犯罪的公安机关管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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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