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六十条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条

通过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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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