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五)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