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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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