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办理案件及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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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