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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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