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核查。 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调查措施,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制作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核查。 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调查措施,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制作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