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接受报告。 报告期间,经报告义务人申请,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报决定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跨决定机关管辖区域变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变更的,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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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