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案件调查,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