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影响重大的; (二)当事人被依法接管或者采取其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接管期限尚未届满或者金融风险处置尚未完成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诉讼未审结的; (四)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五)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先行整改承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同意的。 相关情形消失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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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