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处罚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列程序所需必要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一)行政处罚立案后,根据本规定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的; (二)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或者相关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三)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中止审理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九十日内确实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