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当面送达当事人; (二)派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赴当事人身份证件载明的住址,或者当事人确认的其他地址送达当事人; (三)根据当事人确认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邮寄送达,采取邮寄送达的,邮件签收视为送达,邮件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四)经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邮件、信息化系统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采取前述方式向当事人委托的代收人送达; (六)无法通过前述方式送达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委托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代为送达。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