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及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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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