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四十条
听证开始前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处罚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一)撤回听证申请;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 (三)听证过程中严重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 听证申请人可以在听证前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撤回听证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听证开始前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处罚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一)撤回听证申请;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 (三)听证过程中严重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 听证申请人可以在听证前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撤回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