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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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