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