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听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未参与本案案件处理、案件调查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两名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也可以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指定未参与本案案件处理、案件调查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是否回避,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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