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