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暂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具体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查; (二)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三)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和组织书面审议;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五)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督促行政处罚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