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本单位涉及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对下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议本单位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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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