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行长(副主任)担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