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行长(副主任)担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