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案件审理和审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上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设立方式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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