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 辖
两个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