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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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