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