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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