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出现应当变更保荐机构情形未及时予以变更,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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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