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