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