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前款所称亏损或盈利,涉及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前款所称亏损或盈利,涉及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