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12个月到36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相关负责人,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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