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