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四)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五)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