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到3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四)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保荐业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五)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反洗钱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六)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八)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九)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十一)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