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六)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七)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八)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九)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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