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荐业务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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