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荐业务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