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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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