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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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