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第五十九条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