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