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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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