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第五十七条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